按照中共白城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示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共白城市委办公室《关于调整白城市水利局职责的通知》(白办字〔2024〕27号)、中共白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白城市水利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等事宜的批复》(白委编办字〔2024〕171号)文件精神。公示如下:
1.市水利局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职责,主要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办公室)不再承担行政复议职责。
2.撤销白城市水政监察支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800412992878C),取消赋予原白城市水政监察支队的行政执法委托权限,同时取消原水政监察支队曲鸿鹄、热布旦两位同志的行政执法资格。
3.白城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详见附件)。
白城市水利局
2024年8月15日
初审:王倩
复审:王一舒
终审:石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