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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水利局 |
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白城市水利局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通知单应当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吉林省非税收入征收信息交互平台将征收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应向财政部门提供上述交互平台缴库信息查询权限。 |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核定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2)670号)第二项规定: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4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征收0.4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立方米征收0.3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征收0.4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
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
4.《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22〕952号);
5.《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续施方案〉的通知》(吉税发〔2020〕67号);
7.《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核定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2)670号)。 |
《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通知单的规定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