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地下水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对于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新颁布的《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我国依法推进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强化了各级政府的管理和保护责任,体现了对地下水开发和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对区域地下水管控、取用水监管、地下水监测等提出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一、加强考核评价,夯实地下水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为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条例》规定,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地下水资源的高度重视,进一步凸显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重要性。2013年,国务院将地下水管理等工作纳入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已经具有多年的实践基础。《条例》明确提出对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必将进一步提高各级地方政府对地下水资源的重视程度,促进地方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严格地下水管理,强化地下水保护,促进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突出重点难点,解决地下水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地下水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亟需加快解决,《条例》对此作出专门规定。一是强化地热能开发项目的管理。近年来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逐步增多,对地下水造成明显不利影响,需要纳入规范管理范围。《条例》对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项目,明确了划定限制和禁止取水范围,明确了禁止建设的情况,明确了对取水和回灌进行计量的要求。二是强化疏干排水管理。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是地下水管理的难点,《条例》明确了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并要求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三是强化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地下水取水工程分布广、数量大,摸清其底数是地下水管理的基础。《条例》要求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把严格地下水取用监管落到实处,同时明确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在申请取水许可时附具建设方案,并按取水许可批准文件要求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施工。此外,《条例》还对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封井或回填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强化监测制度,及时掌握地下水变化动态
地下水监测是地下水管理和保护的“听诊器”。2015年,国家部署了地下水监测工程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已经建成监测范围覆盖全国主要平原区和主要水文地质单元的监测网络,实现对我国主要平原、盆地和岩溶含水层地下水水位、水质的有效监控,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为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优化配置、农业结构调整、工业发展布局、城市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提供重要支撑和服务。
为有效解决我国地下水监测中存在的站网布局还有待完善、监控手段还有待提升、信息共享还有待加强等问题,《条例》对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和监测信息共享、监测设施保护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强调了监测站网的建设。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要建立统一的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和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对地下水实行动态监测。二是明确了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保护的要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三是强化了地下水监测数据的权威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地下水监测数据。这些规定既是工作实践总结,也是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治理保护的现实需要。《条例》的出台,对加快构建布局完善、功能齐全、信息共享的地下水监测体系,必将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