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国能发新能规〔2021〕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及《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规〔2024〕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取用水单位(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取得取水许可证。城市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除水源热泵用水外的自备水源井取用水单位(个人),经市住建部门确定市政供水管网能满足用水需要的,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改接城市自来水水源,自行封闭自备水源井,按照核定的水量,向辖区税务部门自行申报、补缴2024年12月1日至停止取用自备水源期间的水资源税。逾期未封闭自备水源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组织封闭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所需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市政供水管网不能满足用水需要的,应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取水许可证,自行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二、水源热泵取用水单位(个人),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申请取得取水许可证,按规定在取、回水口或取、回水主管道安装经检验合格的计量设施,并依据水行政主管理部门核定的取、回水水量,向辖区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三、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取用水单位(个人),应当确保已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正常,建立取用水台帐,按相关要求填报国家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报送年度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向辖区税务部门自主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四、取用水单位(个人)已按相关规定安装经检验合格的计量设施的,涉税取水量按计量设施实际读数核定;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涉税取水量按取水设备最大取水能力核定。
五、城市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依据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管理要求的,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未批准延续的取用水单位(个人)应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停止取用自备水源,自行封闭原有自备水源井,因生产、生活需要保留备用水源的,经批准后原有自备水源井可转为备用水源井,需要取水的,按实际取水量自主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六、取用水单位(个人)要严格按上述要求落实,逾期未按要求办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联系电话:0436--6097710
白城市水利局
2025年3月20日
来源:白城市水资源管理中心
初审:王倩
复审:王一舒
终审:石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