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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水利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2018-05-24 作者: 来源:

白城市水利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在窗口服务工作中,窗口工作人员在对服务对象办事申请和咨询作出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应当一次性予以告知。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 

  (二)办理行政许可的全部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 

  (三)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流程)和承诺时限; 

  (四)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五)办理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相关程序。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的方式 

  (一)书面告知方式。服务对象来窗口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使用书面告知方式。1、按照法定一次性告知内容,提供完整的“办事指南”卡片或有关书面说明材料。2、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作补办件的,提供“补齐申请材料通知书”。(二)口头告知。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的,应当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 

  (三)公示方式。在窗口公示或在网上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供公众查阅。 

  上述一次性告知的信息应当准确、可靠、适用。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要求 

  (一)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时,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做到发放资料“一手清”,回答问题“一口清”。窗口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申请事项的示范文本、审批环节(流程)示意图、办事须知片等资料。 

  (二)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不受理;申请材料错误的,指出错处,当场更正;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 

  (三)遇到服务对象咨询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并指点或带领至有关窗口申请。 

  (四)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交与申请的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责任 

  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在服务工作中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大厅”按照考核细则和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监察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五)应当告知的内容,不及时、不准确、不可靠、不适用的; 

  本制度由白城市水利局制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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