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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2021-01-21 作者: 来源:

  一、起草背景

  2002年,省水利厅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水政资〔2002〕176号,以下简称《通知》),水资源论证制度在我省全面实施。对建设项目取用水实行水资源论证,为严格取水许可审批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提高了取水许可审批的科学性、合理性。《通知》提出: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临时取水(时间不超过60天)的、城市规划区以外日取水量小于100立方米的等三种情形的建设项目,可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也就是说,对取水量较少且对水环境、其他用水户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而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这也是完善水资源论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要求。但《通知》规定比较笼统,仅规定了“城市规划区以外日取水量小于100立方米”,未区分地表水和地下水等水源类型,也未对水电站等对周边影响较小的行业取水限额进行规定,在工作实践中,各地理解各不相同,掌握尺度各异,给取水人造成一定的困惑。随着水资源供需形势的转变和取水许可行政审批制度及中介服务事项改革,取水许可审批形式、权限和水资源论证要求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为深化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少量取用水监管方式,规范少量取用水管理秩序,落实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合理用水,提升水资源管理效能和取水论证审批效率,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有必要出台规范性文件,对水资源论证报告表适用范围、审批权限、审批方式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

  二、《指导意见》的重点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为目的意义、总体要求、适用范围、技术审查、保障措施5个部分。

  一是总体要求。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符合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管理相关规定。对在地下水超采区内或地下水超采层位取水的建设项目,不适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须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二是适用范围。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的通知》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流域(含太湖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整改提升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结合吉林省实际,提出了5种情形适用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三是技术审查。从提交材料、审查方式及内容2个方面,对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技术审查提出相应要求。规定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可不组织技术审查,由审批机关结合其他取水申请材料,对建设项目取用水与相关政策及水资源规划配置的相符性、取用水的合理性、水源条件与取水可靠性、退水影响等一并审查,根据审查结论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管理的指导意见》文件链接 :http://slj.jlbc.gov.cn/zcfg/202101/t20210121_889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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